一、 临时常规登记
1. 向伯利兹确认船名的可用性
2. 按要求提供需登记船舶的各部位照片
3. 提交船舶登记申请表,COR,SSL,MSMC
4. 船舶代理委托书(LETER OF APPOINTMENT-SHIP AGENT)
5. 签署和公证的销售合同副本(如适用)
6. 如果是新船,则签署并公证建造者证书的副本
7. 授权书在伯利兹任命一名船运代理人 - 签署并经公证
8. 符合GMDSS规则的有效货船无线电证书(如适用)
9. ITC - 国际吨位证书(如适用)
10. 符合ISM准则的证明 - 合规文件和安全管理证书副本(如适用)
11. 地面通讯确认信(RAA)(如适用)
12. 申请人的护照/身份证和公司营业执照
二、 长期常规登记 (至少在临时登记证书各自到期前2个月递交以下申请长期登记的文件)
1. 已公证的买卖合同/ 建造者证书 原件
2. 前船旗国签发的注销证书原件
3. 在伯利兹任命一名货运代理人的授权书的真实或经认证的真实副本
4. 由船级社代表伯利兹政府签发的所有有效法定证书的副本,包括ITC,DOC,SMC,ISSC,CSSRC等
5. 地面通讯站确认信
6. 最新船员名单和伯利兹船员背书的副本
7. 有效的BCC & WRC 证书副本
8. LRIT测试报告(如适用)